Friday, November 16, 2007

认真学习

呵呵!我可是很认真的在学习如何让这个部落格变得比较有东西噢!现在正学习如何放照片!我会加油的!我最近可是在放两个星期的大假噢!闲得很呢!

Friday, November 02, 2007

怪事年年有

前天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怪新闻,所以忍不住把它贴上来和大家分享。其实我也是迟至前天才知道,原来掠夺别人的财务并致死他人,最重的罪也不过是吃免费的皇家饭五年罢了嘛!怪不得马来西亚的抢劫犯如此的猖狂!如此的目无王法!因为!反正!这最重的王法也不过是五年的暂时性失自由而已嘛!五年后又是一条好汉!而从抢夺中得到的财务,又何止够他五年的生活费呢?十年廿年都应该没问题吧!可是,留给被抢夺者的家人的痛,又何止五年十年?那是一辈子的痛,一辈子的遗憾!
而我们亲爱的警察叔叔,到底在做什么呢?其实他们也是有工作的,他们很努力的捉那些为了自身乃至全民利益而去街头请命的人士(因为那个在报纸上可是有得上头条的噢!),很努力的设路障来妨碍交通以达到赚取额外收入的目的!(最近多了一个赚钱机会噢!就是没携带身份证的罚款噢!太高了所以人们宁愿请喝咖啡噢!)
那我们亲爱的司法们呢?放心!他们也很忙呢!忙着洗干净屁股,去应付俗称“马来西亚开国以来最丑陋的司法案件”!不过看样子好像背景支持不错!可以不用担心囖!
唉!真的是怪事年年有!而且目前只有我们有!真是太好了!

黃秋玲遭攫奪摔死案被告判2罪監5年

(關丹訊)售貨員黃秋玲遭攫奪摔死案中的被告諾曼莫哈末,因兩項罪名成立,分別被判入獄2年和3年,刑期分開執行。24歲的諾曼莫哈末共面對兩項控狀,第一項控狀指他於2006年86日晚上7點至7點30分之間,在成功場第八號樓梯,疏忽致死25歲的黃秋玲,觸犯刑事法典304A條文。一旦罪名成立,可被判入獄不超過2年、罰款或兩者兼施。10月10日才認罪第二項控狀指他於同一時間地點,攫奪黃秋玲的手提袋,觸犯刑事法典393條文(企圖搶劫)。一旦罪名成立,可被判入獄不超過7年及罰款。被告之前一直否認有罪,直到10月10日才改口認罪。他求情時要求法庭諭令同時執行兩項罪名的刑期,並以本身沒有犯罪前科為由,希望法庭輕判。他也保證不會重犯同樣的錯誤。不過,推事諾再漢下判時說,被告罪行嚴重,首項罪名被判最高刑期2年監禁,第二項罪名入獄3年。“首項罪名的刑期從被捕日2006年的8月6日開始計算。 ”本案死者黃秋玲出事當天,手提袋有52令吉22仙。主控官卡米沙副檢察司週三(31日)在法庭上提呈她的黑色手提袋,並點算現款,作為呈堂證物。他結案呈詞時要求法庭給予被告應有的判決,讓社會及被告從中吸取教訓。“國內不時發生攫奪案,這是一項嚴重的犯罪行為。”他也提呈關丹今年首9個月的攫奪案數據。 (光明日報•2007.10.31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