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riday, November 02, 2007

黃秋玲遭攫奪摔死案被告判2罪監5年

(關丹訊)售貨員黃秋玲遭攫奪摔死案中的被告諾曼莫哈末,因兩項罪名成立,分別被判入獄2年和3年,刑期分開執行。24歲的諾曼莫哈末共面對兩項控狀,第一項控狀指他於2006年86日晚上7點至7點30分之間,在成功場第八號樓梯,疏忽致死25歲的黃秋玲,觸犯刑事法典304A條文。一旦罪名成立,可被判入獄不超過2年、罰款或兩者兼施。10月10日才認罪第二項控狀指他於同一時間地點,攫奪黃秋玲的手提袋,觸犯刑事法典393條文(企圖搶劫)。一旦罪名成立,可被判入獄不超過7年及罰款。被告之前一直否認有罪,直到10月10日才改口認罪。他求情時要求法庭諭令同時執行兩項罪名的刑期,並以本身沒有犯罪前科為由,希望法庭輕判。他也保證不會重犯同樣的錯誤。不過,推事諾再漢下判時說,被告罪行嚴重,首項罪名被判最高刑期2年監禁,第二項罪名入獄3年。“首項罪名的刑期從被捕日2006年的8月6日開始計算。 ”本案死者黃秋玲出事當天,手提袋有52令吉22仙。主控官卡米沙副檢察司週三(31日)在法庭上提呈她的黑色手提袋,並點算現款,作為呈堂證物。他結案呈詞時要求法庭給予被告應有的判決,讓社會及被告從中吸取教訓。“國內不時發生攫奪案,這是一項嚴重的犯罪行為。”他也提呈關丹今年首9個月的攫奪案數據。 (光明日報•2007.10.3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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